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對外發布《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這份旨在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文件共有6章51條,包括總則、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附則。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冶金、機械、電力、建材、倉儲、高絞機等企業;第二類為主業從事電子、醫藥(化學制藥除外)、線纜、旅游、通信等企業;第三類為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辦法稱,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變化及企業申請進行調整。
根據辦法,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第二、三類中央企業所屬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應參照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辦法明確了安全生產總監應當履行的職責和責任。
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承包商安全管理,嚴格準入資質管理,把承包商和勞務派遣人員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
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方面,辦法明確,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降級或者扣分。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名單,目前其監管的97戶中央企業中,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企業分別有54戶、36戶和7戶。